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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两种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 2016-01-08


内容和形式是一对哲学范畴。有内容就应该有与之相对应的表现形式。这是毋庸置疑的。党的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的组织原则,它还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当然,它必然有着确切内容,同时也应该有与之相对应的表现形式。那么,党的民主集中制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很少有人对此发表意见。我们可以说,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说,至今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说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党的民主集中制在长期贯彻执行过程中总好出问题,我想和这个问题没搞清楚是有关系的。
党的民主集中制表现形式,不但确实存在,而且也并不难发现。笔者认为,所谓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就是在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当民主制成为民主集中制主导方面时,集中制的外部特征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所以,民主集中制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这两种具体表现形式是由载体的不同需要决定的。当载体需要民主集中制突出民主强调民主,使民主对集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决定性作用。民主集中制内部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就必然表现为“民主基础上集中”。当然,这时的民主制就成为民主集中制的主导方面,所以,民主制的外部特征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民主集中制,我们可以称之为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当载体需要民主集中制突出集中强调集中时,民主集中制就必须突出集中强调集中,使集中对民主起着指导作用、决定作用。民主集中制内部的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必然表现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然,这时的集中制就成为民主集中制的主导方面。所以集中制的外部特征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这种形式的民主集中制,我们也可以称之为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所以我们所说的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结合。我们所说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以上所谈的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和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两种表现形式的相结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哪种形式的民主集中制,都必须建立在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并以此为自己存在的基础条件。当民主制或集中制处于次要方面时,仍要保持一定的含量,以便保持一定力量去制约主导方面,清除主导方面的弊端。而对主导方面来说,不管是突出民主强调民主,还是突出集中强调集中,其突出和强调的程度,都以不破坏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为限。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若离开民主谈集中或离开集中谈民主,都是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典型表现。
但是,在同一件事或同一项活动中,民主集中制的两种表现形式不能同时出现,同时应用。如果你运用了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例如选举活动)就不能再同时运用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同样,你如果运用了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例如在下级服从上级活动)就不能再同时运用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表现形式。因为民主集中制两种表现形式,各自特征和表现重点不同,应用对象和范围也不同,他们之间不能在同一件事或同一项活动中出现,所以二者既不能相互兼顾,也不能相互取代,只能在自己应用范围内出现,而不能打破界限出现在别的应用范围内。但是,现在却有人主张在同一件事或同一活动中,两种表现形式同时出现,同时应用。提出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相结合的表现形式,认为只有这样的表现形式,才是最理想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应该说,提出这个观点的主观愿望是很好的,能让民主制和集中制在民主集中制内部都处于“高度”状态,实现平等和均衡,对共产党人来说,岂不是件最惬意的事。但是,愿望终归是愿望,离开客观实际的愿望再美好,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民主制和集中制能在“两个高度上”实现结合,就是这样空想的愿望。我们不妨打开民主集中制近百年的发展史和上百个国家的共产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历史,其中也可以包括原苏联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来看一看,至今也找不到一个能实现“两个高度”的实例,更不用说提供成功的经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各国共产党的实践活动中,既然找不到一个实例来验证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能在同一件事或同一项活动中有相结合的表现形式存在,那么,民主集中制就只能存在于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或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之中。
为什么说民主集中制必然存在着两种表现形式呢?
首先,它们内部的结合方式,决定民主集中制必然存在着两种表现形式。
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封闭型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它的结构空间肯定是有限的。民主制和集中制在这个有限的结构空间里,所占空间含量之和应恰好等于这个结构空间含量的总和。那么,它们在这个有限空间中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相结合呢?
第一、它们的结合方式即不可能是重合,也不可能改变原有的物理形态或生成新的物质(事物)。因为只有相同性质的事物才有可能产生重合,引起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而不同性质的事物是不能重合的。但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物理变化,引起物理形态的改变;也可能发生化学变化,产生类似H2和O分子生成水那样的物质。但是,民主制和集中制属于不同性质的事物,不能发生重合。它们之间的结合,既不能改变原有的物理状态,也不会产生新的物质(事物)。这说明,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也不会发生物理和化学那样的变化。
第二、它们的结合方式也不可能是处于相互平行状态。因为相互平行状态,是不可能产生两者相结合的后果的。
第三、它们的结合只能在相互的不规则的运动中实现,以相交叉的方式实现它们的结合。民主制和集中制在民主集中制的结构空间里,如果能做到相互有规则的运动,它们的运行轨迹可能不会发生交叉。但这仅是理论上的一种推测,而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做到的。一般情况下,民主制和集中制在结构空间里只能做相互不规则的运动,它们的运行轨迹很容易发生交叉。正因为存在着这种可能性,民主制和集中制才有可能实现相结合。不过,这种相结合,只是交叉点上的结合,而不是线上或面上的结合。
民主制和集中制在交叉点上的结合方式,决定民主集中制内部必然存在着两种结构模式。而两种结构模式又决定着民主集中制必然具有两种表现形式。
我们以党内决策活动为例。党内决策活动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活动时,把其中的民主和集中或运行规律用一种坐标来表示。横向坐标为完全离开集中的民主;纵向坐标为完全离开民主的集中。然后在横向坐标与纵向坐标之间所形成直角的45°处。划一中心线,把坐标分成上下两部分。这个坐标形成后,必然形成这样的局面,离横向坐标距离越远,民主成分越少,而集中成分越多;离纵向坐标距离越远,集中成分越少,而民主成分越多。所以在坐标内取任何一点,都可以看作是民主和集中运行轨迹的交叉点。这个交叉点既含有民主又含有集中,当这个交叉点位于中心线以上时,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集中特征表现出来;当这个点位于中心线以下时,这个交叉点自然含民主多,含集中少,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民主特征表现出来。从这个坐标来看,所谓高度集中高度民主相结合,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所谓高度民主的点必然位于中心线下,而所谓高度集中的点又必然位于中心线之上,二者均未达到中心线,不能同时处于中心线的同一侧,没有相交叉的机会和可能,怎样能相结合呢?同样道理,低度民主和低度集中在这个坐标内也是不能相结合的。因为两个“低度”意味着民主制和集中制将要交叉的点都同时超过中心线,不能处于中心线的同一侧,当然也没有相交叉的机会和可能。那么,民主制和集中制怎样才能有相交叉的机会和可能呢?那就要设法使民主制和集中制将要交叉的点同时处于中心线的同一侧。只有处于同一侧,民主制和集中制才有相交叉的机会和可能。怎样使民主制和集中制将要交叉的点处于中心线同一侧呢?只有一个办法,就是使高度民主和低度集中或高度集中和低度民主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它们相交叉的点都处于中心线的同一侧。既然在同一侧,就有相交叉的机会和可能,当然它们就有相结合的机会了。我们把这两种可能性简称为两种结构模式,即高度民主低度集中或高度集中低度民主相结合的模式。所谓高度民主低度集中相结合模式,就是指民主制和集中制相交叉的点处于中心线之下,这个点上既有民主又有集中,他们相结合在一起,以民主为主,民主制外部特征就是这个点上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所谓高度集中低度民主相结合模式,就是指民主制和集中制相交叉的点处于中心线之上,这个点上即有民主又有集中,他们相结合在一起,但以集中为主,集中制外部特征就是这个点上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所以,民主集中制两种结构模式决定民主集中制必然具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以民主制特征为主的表现形式和以集中制特征为主的表现形式。但要注意,这个交叉点无论出于中心线之上还是之下,都不能离中心线太远,否则,低度民主或低度集中部分空间含量太低,会失去制约高度集中或高度民主的能力。经验证明,这个点离中心线越远,低度民主和低度集中制约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的能力越弱,这个点上的民主集中制的弊端就越明显。同样道理,这个点离中心线越近,民主集中制的弊端就越少。甚至会使弊端完全消失,使民主集中制达到最理想的境界。
其次,党内活动的特殊规律也决定着民主集中制只能有两种表现形式。
党内活动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活动方式。
所谓纵向活动方式,主要是指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地方与中央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活动方式。这种活动方式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基础上,只能在上下级关系的个人与党组织、党组织与党组织之间进行。同时,它们纵向活动的特点也是由党的组织结构方式决定的。我党内部的行政体制属于中央集权制,而不是联邦制和自治制。不过,我党实行的是民主的中央集权制,而不是专制的中央集权制,这种领导体制的特点就是把党内的主要权力都集中于中央。所以,中央集权制的内部所坚持的组织原则必然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这种结构的组织原则只能是以集中制和民主制相结合为条件,以集中制外部特征为表现形式的民主集中制。
所谓横向活动方式,主要是指在党员与党员之间、同级党委的委员与委员之间、同层次的党组织与党组织之间进行的一种特定的活动方式。这种活动方式只能建立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之上,并在同层次中进行。所以,它的活动方式也只能是横向进行。它的活动载体有党内的选举活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活动,党委的集体领导活动,党内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这些活动的组织原则只能是以民主制与集中制相结合为条件,以民主制外部特征为表现形式的民主集中制。
再次,民主集中制两种不同类型的载体形式决定它必然具有两种表现形式。
根据党的实践经验,民主集中制的载体可以分为两大类,每一类都对民主集中制内部结构提出了不同要求。第一类要求在民主集中制内部,民主制要占绝对优势,要以民主制特征为民主集中制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一类的民主集中制载体有:党内选举活动、代表大会活动、党委集体领导活动等;另一类要求在民主集中制内部,集中制要占绝对优势,并以集中制特征为民主集中制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一类的民主集中制的载体,有“四服从”活动,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活动,反对个人崇拜活动等。所以,民主集中制两类不同载体的形式,决定民主集中制必然存在着两种表现形式。
从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民主集中制所具有的两种表现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内部的结合方式、活动规律、载体类型特点决定的,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民主集中制本质特征的反映。所以,民主集中制的两种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为安排的。实际上,民主集中制自从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那天开始,它就具有了这两种表现形式,只因为每种表现形式适用范围不同,出现的历史机遇不同,使我们对它们的认识有先有后,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首次把民主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人是马克思、恩格斯,而他们提出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就是以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为条件,以民主制外部特征为表现形式的民主集中制。
马克思、恩格斯创建无产阶级政党活动时,处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主要活动范围又在民主比较发达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在马恩看来,当时建党,只要提出民主制的建党原则就足够了。因为,马恩的任务主要是要建立一个既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又不同于工人阶级内部存在的那种密谋式的高度集中的工人团体的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当时的马恩认为“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对秘密组织和宗教运动是及其有用的,但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工会应该是民主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72页)在当时,民主制和集中制是两个相对立的概念。所以,马恩决不会以这种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
但是,马恩对集中制也不是采取一概排斥的态度。只要集中制立足于民主制基础之上,他们并不反对。马恩亲手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既体现了马恩提出的民主制组织原则,又可以看作是民主制组织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这两个《章程》中,既有关于选举制、代表大会制为代表的民主制的大量规定,又有关于集中制的一些规定。比如在集中制方面,在这两个《章程》中,规定了“盟员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次代表大会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总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改变集会地点”等。当然,从总量上看,集中制方面的规定要比民主制方面的规定少一些,这为以后《同盟》内部出现无政府主义埋下了隐患。但这同时也体现了《章程》作为民主制组织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是以民主制特征为主要标志的,其中虽然也包括集中制特征,但它只能占首要地位。由此,我们可以说马恩提出的民主制组织原则就是以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为条件的,以民主制特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民主集中制。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首次把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人是列宁,而他所提出的集中制组织原则,就是以集中制和民主制相结合为条件,以集中制外部特征为表现形式的民主集中制。
列宁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清醒地看到了马恩提出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或者说看到了马恩提出的以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为条件的,以民主制特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民主集中制。但是,他一方面认为,在俄国要建立一个以党的选举制和代表大会制为载体的民主制组织原则,在俄国沙皇统治下的社会环境里是不可能实现的;另一方面他还认为,在当时俄国,要迫切建立的党,既然是一个既不同于西欧社会民主党、又不同于俄国工人阶级内部存在的联邦党和自制党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就只能选择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是因为,西欧社会主义民主党和工人阶级内部的联邦党和自治党都主张民主制的组织原则,而当时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已经分裂为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两大派,党内各种思潮泛滥,组织涣散,严重影响党的集中统一和凝聚力、战斗力的发挥。而列宁所主张的集中制的载体是少数服从多数活动,部分服从整体活动,下级服从上级活动和地方服从中央活动。这些载体内容正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最需要的内容。所以,列宁选择集中制组织原则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列宁曾多次讲,他主张的集中制是民主意义上的集中制。我们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历届党章中也看到,他主张的集中制组织原则,既有集中制的具体规定,又有民主制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思想,当然,集中制规定是主要的。所以,列宁所主张的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就是以集中制和民主制相结合为条件的、以集中制外部特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到1921年,列宁又提出了工人民主制。可惜的是,列宁没有明确提出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工人民主制组织原则相结合的思想。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能把马恩提出的民主制组织原则和列宁提出的集中制组织原则及其相对应的两种表现形式结合起来的是毛泽东同志。
毛泽东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思想。他认为马恩提出来的民主制和列宁提出来的集中制组织原则,对他们的建党活动都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又都存在着弊端。马恩提出的民主制组织原则虽然也含有集中制,但因在《章程》中对集中制的规定太少,不足以制约和遏制民主集中的无政府主义弊端。列宁提出的集中制组织原则,虽然也含有民主制,但因在他们制定的党章中对民主制方面规定太少,也不足以制约和遏制集中制中的专制主义弊端。所以,他们又给革命斗争带来了一定损失。如果能够把他们提出来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结合起来,不如在选举活动、代表大会活动、集体领导活动中,不但能重点贯彻执行民主制组织原则,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执行集中制组织原则。在处理党内各种政治关系活动中,不但能重点贯彻执行集中制组织原则,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贯彻执行民主制组织原则。这样,就能形成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种根本原则在贯彻执行中,既可以防止无政府主义弊端,又可以防止专制主义弊端。而能够把这两种组织原则结合为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具体工作是由毛泽东同志完成的。
1929年,毛泽东同志最先接受列宁提出的集中制思想和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他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用中国语言,把列宁的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内容表述为“在组织上、例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89页)在毛泽东看来,列宁的集中制原则不但包含集中也包含民主。但是,集中必须占据着主导地位,由集中指导民主,决定民主,而民主只能处于次要地位,接受集中的指导和决定。所以,毛泽东把关于集中制组织原则内的民主和集中关系简称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其相对应的外部形态就是以集中制和民主制相结合为条件的,以集中制的外部特征为基本的表现形式。
1937年,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在谈到中国国防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时,又提出民主制的组织原则问题。他根据对当时国防政府的设想,提出要建立一个以民主制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政府。这个政府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其民主的意义就在于要建立一个代表民意的政府,其集中的意义就在于这个代表民意的政府要认真执行民意机关的决定,不能违背民意机关通过的方针。这就是说,在这个民主制政权内部,集中要建立在民主基础上,实现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在结合中,民主要处于基础地位上,由民主对集中发挥基础作用和决定性作用。毛泽东同志把关于民主制组织原则内部的民主和集中关系简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其外部形态就是以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为条件,以民主制外部特征为基本的表现形式。
所以,毛泽东同志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就继承了马恩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列宁的集中制组织原则。并把这两种组织原则分别用中国语言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更难能可贵的是,在1945年,他就提出把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结合起来的思想,具体说,就是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结合起来,统称为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他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说:“新民主主义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的七大采纳了他的这种思想,并把这种思想写进了党的章程,成为全党的共识。1979年,邓小平同志用更为确切的语言,对毛泽东这种思想观点进行理论概括。他说:“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从十四大开始,我党把邓小平这种理论概括写进了党章,成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从此,马恩提出的民主制组织原则和列宁提出的集中制组织原则,在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生活中实现了相结合,真正成为整个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当然,这两种组织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实现了相结合,成为民主集中制的两种表现形式了。
关于民主集中制两种表现形式问题,我党在过去,虽然在理论上没有明确提出过,但在党内活动中是经常使用的。因为,党内活动可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种活动方式。当党内按照横向方式进行活动时,例如在党内开展选举活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活动、党委集体领导活动时,都必须贯彻执行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其外部形态必然是以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为条件,以民主制特征为基本的表现形式。当党内按照纵向方式进行活动时,例如在党内解决下级与上级,地方与中央之间某些问题时,都必须贯彻执行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其外部形态必然是以集中制和民主制相结合为条件,以集中制特征为基本的表现形式。所以,民主集中制两种表现形式在我党的各项活动中一直在贯彻执行着,很少间断过。只不过,在不同的党的活动中,执行着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而已。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有的人对此都熟视无睹,他们看到的只能是一种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即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而对党的横向活动中所坚持的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及其表现形式却视而不见。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第一,有人虽在口头上承认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而在实际工作中,只承认“四服从”原则是党的组织原则,而对民主集中制其余五项组织原则却听而不闻,视而不见。不把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当作民主集中制看待。这显然是由认识上的片面性造成的。第二,在我党的历史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总的倾向是集中有余,民主不足。“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页)有时甚至“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即使在党的历史上,执行民主集中制比较好的历史时期,如遵义会议之后的二十年和改革开放飞二十年,家长制,一言堂和个人专断现象也经常出现。所以,当我们回顾党的历史时,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误印象,好像党的民主集中制只有一种表现形式,即以高度集中为主要特征的民主集中制。而且还常把这种正常的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同权力过分集中的民主集中制混为一谈。在总结经验教训时,把正常的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当作权力过分集中的民主集中制来批判,好坏不分,给我党的民主集中制带来很坏的影响。
实际上,正常情况下的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表现形式,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以集中制和民主制相结合为条件的,以集中制特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民主集中制。遵义会议后的二十年和改革开放二十年,在我党内最常见的就是这种正常状态下的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我们肯定这两个历史时期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好的。就是肯定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是正确的。我们说遵义会议之前的十四年和八大之后的二十年,是我党历史上执行民主集中制较差的历史时期,是因为他们所坚持的民主集中制是权利过分集中的民主集中制。这种民主集中制“离开民主讲集中”,大搞家长制、一言堂,使其中的集中失去民主的制约和监督,变成专制的集中制,所以我们才能说这两个历史时期民主集中制坚持的不好,甚至遭破坏。大量事实证明,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和权利过分集中的民主集中制是两码事。我们要肯定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不能肯定权利过分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同时我们肯定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是正确的。但要清楚,它并不是民主集中制的唯一的表现形式。当这种表现形式在运作时,另一类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表现形式也同样在发挥着作用。
现在,我们应当为正常的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恢复名誉,肯定它的历史功绩。同时,也应当承认高度民主的民主集中制的合法地位,恢复民主集中制具有两种表现形式的历史本来面目。这样做,不但在理论上辨明了是非,而且也会给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使我党更加自觉的坚持好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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