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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补充完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16-06-01



财政部网站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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