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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5-12-17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5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9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10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1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4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5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4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交通运输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2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利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水利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水利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农业部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41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 远洋渔业审批 农业部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银行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42 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
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43 远洋渔船船体测厚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测厚报告
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44 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氮氧化物排放报告
柴油机制造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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