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9-30
国科办函社〔2015〕59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经报科技部领导同意并经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政策法规与监督司会同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定于2015年9-10月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摸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目的
对国内有关单位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及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摸底检查和监督,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中管理事后跟踪,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 检查范围
科技部审查批准同意的658项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项目所涉及的145家项目申请单位。
三、 检查内容
1. 各单位贯彻落实《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情况。重点包括开展相关国际合作项目时是否严格按审批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是否存在人类遗传资源超出审批范围的违规出境行为。
2. 各单位对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活动的管理制度。重点是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保藏、使用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制度的建立情况,遗传资源材料提供者知情同意的落实情况等。
3. 各单位实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项目对科研能力水平、人才基地建设的提升作用评价。
4. 各单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四、 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将与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题调研、立法调研等其他相关业务工作协同开展。分为承担单位自查、实地检查、属地化检查三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1. 承担单位自查。各承担单位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附件)至所属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0月20之前盖章报科技部。
2. 实地检查。结合承担单位自查工作,协调小组选取部分省份对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国际间合作的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进行分组实地抽查。检查组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带队,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组专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等共同参加。所属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并协助开展实地检查工作。
3. 属地化检查。所属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组专家协助,在属地范围内对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的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视需要参加。检查方式可参照实地检查方式进行。
实地检查和属地化检查有关工作安排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 工作要求
1.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高度重视人类遗传资源检查工作,对所辖单位的自查工作报告进行认真核查和汇总,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纸质版报告(一式1份,A4纸双面打印)送达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时附上电子版光盘。
2. 自查过程中,如发现未经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或未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和范围开展工作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实施,并在自查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3. 检查组工作采取组长负责制。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保密规定,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擅自向无关单位、人员透漏有关检查情况的信息,不擅自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
4. 各检查组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摸底检查工作,并于检查结束后15日内提交摸底检查报告。
六、 联系方式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1)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综合与督导处
联系人:刘冠男
电 话:010-58881480
(2)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
联系人:何蕊
电 话:010-88225150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023房间,邮编100039
附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科技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