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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只须选择混合制经济为主体

发布时间: 2016-04-21


作者简介陈金松,男,汉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黑龙江省老科协人文分会副会长,1944年出生于福州,毕业于北京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发表作品二百多万文字,其中撰写《和谐论》、《经济学价值论》、《社会主义论》等13部书籍,发表论文150多篇,发表内参50篇,发表新闻文章约500篇。论文获全国学术性最高奖共计62项。曾有技术发明填补国家空白。当前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社会主义。

 

摘要〕首先指出了我国现有三种所有制(私有制、公有制与混合制)经济各有长短,其次指出了三种所有制经济必定长期並存,再之指出了三种所有制经济的选择原则,最后指出了“公有制为主体”不必要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

关键词〕私有制;公有制;混合制;生产力标准

 

当前,许多人认为,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实,这是认识误区。我们不要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只要选择混合制经济为主体。

一. 我国现有三种所有制经济各有长短

我国现有三种所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与混合制经济。

私有制指财产(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所有权(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属于私人的一种制度。私有制通常釆取两种具体组织形态——一种是私人独资,包括单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另一种是私人股权所有。

私有制有其优点与缺点。私有制优点是产权人格化、对象化清晰,一种典型的权、责、利对称的产权组织制度。这种制度不需要付出外部监督成本,因而较之其他所有制有更高的效率,不需要政府为提高其资产使用效率而操心。同时,私有制可以滿足人们多样化需要,增加就业(就业率比其他所有制企业要高),缴纳稅收,给予创汇,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很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私有制也有缺点,一般而言,釆取独资(不同于股份制)形态的私有制,因其规模相对来说较小,不仅难以获得像公有制和混合制那样的规模效益,而且会因资本积累不足、技术水平不高、市场份额较小、抗风险能力低等缺陷的存在而难以获得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此外,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私有制虽然财产效率最高,然而容易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外部不经济问题(是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例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资源配置不当、人力和物质资本损失等)。正由于私有制存在上述这些缺点,所以,包括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也并不是清一色的私有制经济。

公有制系指财产(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所有权归属于公共单位的一种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占有权的共有性,即共同占有。以共同占有为特征的公有制,主要釆取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组织形态。国有制(亦称国家所有制)是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政府管理)的一种制度。在中国它有两种基本形态—— 一个是归中央控制的国有制;另一个是归地方控制的国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财产在一定的集体范围內实行共有制,其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有两大类—— 一类是集体內部财产在资产(是企业、自然人、国家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收支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收入、债权和其他)与资本(指的是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即资金、厂房、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形态上都是共有的,企业员工既不从资产形态上又不从资本形态上分解该企业的产权;另一类是集体财产在资产形态上共有,由此引起的生产经营和分配决策是一种集体行为,但是集体财产在资本形态上分解到员工个人头上,比如釆取內部职工股份形式。

集体所有制有其优点与缺点。比起私有制,集体所有制易于积累资本、扩大规模,抗风险能力较髙,但是,非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乡镇企业与城镇集体企业都有产权虚置问题;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乡镇企业虽然可以解决产权虚置问题,然而由于它最大特点是合资合劳,股权不能转让,从而也阻碍了资本流通与优化。

国有制也有其优点与缺点。无论西方或东方,国有企业都是国家的支柱。因为理论上(或总体上)说,私人资本多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标,而国有企业理应以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所有国家不但离不开国有企业,而且必须依靠国有企业。和独资形态的私有制以及与集体所有制相比,国有制一般具有资本积累多、技术水平高、经营规模大和抗风险能力强等优点。而且,国有制由于多具有垄断地位,其生产经营又得到政府的直接保护,一般不容易破产。即使是在经济萧条时期处于亏损状况,政府也不得不通过财政与其他手段予以支持给以保护,维持它们继续运营。尤其是对于那些渉及公益事业的领域,比如城市水电气供应、公交汽车、地铁运营、国防安全产品生产、国家战略资源加工等,或者由于利润低,私有企业不愿经营,需要国有企业去占领,或者由于私有企业注重短期利益,随便提高价格与不注重安全。

但是,国有制也存在明显的缺点。一是国有制企业产权虚置,主体责任不明,无法建立起像私有制那样的资本责仼制。如果監督不到位,实际中容易沦为官有制。如果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监督体系以确保产权落实、职责明确,那么外部监督成本必然过大。二是与私有制、股份制相比,国有制效率较低。因此,一国的国有制规模不宜过大,它只适应于那些具有自然垄断性特征的公共利益领域。

混合制即混合所有制,它是指公与私、共有性与排他性有机结合浑然一体的财产制度,它的典型形态是股份制。股份制有其优点与缺点。股份制是公民所有制,是一种更高形态的个人所有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所有制。它将公有与私有巧妙地结合起来。从公有成分而言,它不是虚无的,避免了传统公有制形式产权虚置的弊端;从私有成分而言,它不是完全排他的,产权的组织与市场操作具有联合的性质。尤其是股份制更能体现产权社会化。此外,股份制可以迅速筹集到发展资金,増强企业活力;促进资产优化组合,推动了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抅的调整;等等。

然而,股份制也存在弊端。一是不利于某些社会效益高而企业经济效益低的行业发展。因为资金与人才在某一定时期是一定的,它们总是要流向个别经济效益高的企业,经济效益低的企业必然资金不足、人才不足。因此,国家应对社会效益高而企业经济效益低的行业实行特殊政策。二是收入分配的差距可能扩大。为了缓解这个矛盾,可以对过多地从股票持有与买卖中取得收益的人,征收个人调节税。三是由于资本规模相当大,一个股份制公司可能垄断整个行业。为此,为了防止由垄断造成的企业之间不平等竞争和对政府的操纵,在推行《公司法》的同时需要实施《反垄断法》。四是股份制企业组织机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比较庞杂,因而对小型企业多釆取私有制,而不釆取股份制。

二. 三种所有制经济的长期並存

任何国家都既消灭不了私有制,也消灭不了公有制。私有制在中国,被毛泽东铲除掉了,却被2007年的《物权法》恢复了。原苏联、东欧等国家一直力图永久消灭私有制,几十年后结果它们政权反而被私有制消灭。

从意识形态讲,要承认个人利益,这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还要承认每人的需要不同,天经地义。大家知道,与其它动物不同,人类走的是提高智能的进化路线。人主要用身外的附加物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如用衣服遮体防寒,用工具和武器劳动制敌。并且,人越进化对身外之物的依赖性就越大,需求性也越高。所以,必要的私有财产实在是人生存的需要,消灭私有财产就等于剥夺了人生命的一部分,必然造成生存质量的下降,生命状态的异化,是不可能实现的。

也许有人会问,人为了基本生存需要一定的私有财产可以理解,可有的人私有财产已大大超过了生存需要,为什么还敛财不止呢?这是因为,人除了自然生存的需要外还有社会生存的需要。做为社会动物的人,单靠身体的优势是远远不够的,还须要有名望、地位、财富等诸多身外之物才能形成社会竞争优势,最终,对可度量的物质财富的占有就成了衡量人社会价值的主要标准之一。所以,人对财富的贪欲应视为动物的竞争性在人类社会的延续,它符合生物进化的逻辑性,对此,不应全面否定,而是要因势利导将其规范在合理的范围,引向健康的道路。

由上所述,私有财产是不可避免,但是,为什么私有制也不可避免呢?私有制是指私有财产被投入生产运营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既然承认了人类敛财的合理性,那么为了私有财产的保值与增值,就必然把一大部分私有财产投入生产运营。例如,人们为了自已财产保值与增值,常常去买股票、基金、债券,甚至直接投资企业运营。至于储蓄银行,一是利润低,可能达不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二是银行为了获取利润,也是将储蓄资金贷给企业运营。所以如果私有财产是不可避免的,则私有制也是不可避免的。
    财富私有除了人类自然生存需要与社会生存需要的因素外,还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向性。人类自从有了剩余产品,怎样占有支配这些产品就成了随之而来的社会抉择,最终,形成了国家、混合、个人的三种基本所有制。

三种所有制各有利弊,单纯实行哪种所有制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公有制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但会降低人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使社会保守僵化发展缓慢。从分配结果看,公有制似乎是公平的;但不管社会贡献大小,而劳动所得却差别不大,这又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

私有制正相反。私有制至少有两个重要作用:一个是激励作用,即激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由于人们对自己创造的财富拥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受到切实保护,这样必定对人们创造财富的行为产生根本性的激励作用,从而使社会财富迅速增多。私有物品同时就是社会财富,通过一定的交换补偿机制,私有财富就可以变成社会财富。因此,社会财富与私有财富是成正比增长的。

私有制的另外一个作用是防止个人和国家公共财产受到侵犯。因为当一件物品被社会制度确认是属于某个人、某个团体或者是国家时,任何其他个人、团体或者国家就无权无偿侵占这些具有明确归属权的物品了。众所周知,马克思曾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而每个人的这种自由发展,当然必须以财产权的合理占有为前提与基础。恩格斯说:“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2马克思为什么要提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在联合生产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让每个劳动者都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因为这是实现自由民主权利的经济基础。现在有人把劳动者实际上毫无所有权的国有经济,说成是马克思主张的所有制经济,这完全是违背马克思学说的。因此不能把马克思的思想理解成:个人财产权交给国家或者某些人管理,自己去享受“自由发展”。事实证明,这种脱离个人财产权的“自由发展”是不可能的。我国当前存在的国有企业产权虚置问题就是明显的例子。因此,过去那种个人一切生活都由国家安排与代理的国家主义生活方式,当然不可能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可以说私有制可以提高人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发展;但是无序发展又会造成贫富差距过大,激化社会矛盾。西方发达国家的富人看清这个道理后,于是就要向别人让利;让大家活得好,自己才能活得更好。每个人只有放弃一定的个人利益, 才可能构成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否則,就要发生社会危机。于是有了公有制,并保持了公有制。例如,公园就是公益产品,不能以嬴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公有制。

混合所有制的利弊大体处于私有制与公有制两者之间。

三. 三种所有制经济的选择

马克思生活在19世纪,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的发展会使两极分化日趋严重,从而敲响资本主义的丧钟。但20世纪的事实是,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出现物质产品的匮乏,相反是物质产品极大的丰富;也没有形成工人阶级的日益贫困化和绝对贫困化,相反人民生活水准普遍提高;出现了庞大的中间阶层,蓝领工人减少,白领工人增多。历史事实的发展同马克思的预言并不相符。因此,这说明私有制也能使物质产品丰富,人民生活水准提高;这说明私有制也能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实现社会文明;这说明也能使资本主义各国一定程度协调起来,共同发展,走向繁荣。欧洲联盟的成立,区域性自由贸易区的相继出现,即可证实。

私有制也能为社会带来繁荣,这是马克思所没能预见到的,但这却是资本主义的实践所证明了的事实。而东欧的巨变,苏联的瓦解,实际上又是公有制的失败。所以,公有私有的划分,不能作为社会主义形态与资本主义形态的标志了

要根据产品特征与企业规模来选择上述三种所有制类型。一般来说,那些产品在使用价值形态上易于分割、在空间上易于流动与消费、排他性特征明显、市场交易中易于竞争的企业,所有制类型可以选择私有制;那些产品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不能分割、在空间上不能流动与消费的、共享性与自然垄断特征比较明显的企业,所有制类型可选择公有制;如果介乎于两者之间,通常选择混合制。如果从企业规模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发现,那些小企业选择私有制比较有效,而具有明显自然垄断特征的大企业选择国有制这种典型的公有制形式比较有效,它们主要存在于资源类、基础建设类里;而那些可以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大中型企业选择混合制(尤其是股份制)更为有效。 

衡量所有制正确与否只能是生产力标凖。私有制、公有制、混合制等只表示财产共有范围有宽窄、大小之分,没有优劣、髙低之分;什么样企业规模、什么样性质的产品适合什么样的所有制,並不是公有制成分越多越好。一种所有制制度是否优越,不在于含有公有制成分多少,不在于财产共有范围宽窄,而在于生产效率是否更高。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合理的和进步的;而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所有制,都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主张社会所有制,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必须从过分关注“姓公姓私”,转变到首先关注所有制“是好是坏”,即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绝大多数人利益,这才更科学、更有实际意义。

彻底的理论是要追根溯源、研究其前提和基础的。众所周知,社会主义要实行公有制的思想,来源于空想社会主义,它包含要消除人们在财产占有方面不平等的合理诉求,而在实现主体、途径、形式等方面都带有很大的空想性。欧文等人进行过一些公有制试验,但都没有成功。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了这一思想,但在毫无实践经验的条件下,不可能作更多的科学研究。他们把社会所有制的建立看得比较简单,未能充分预料到它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显得过于理想化。他们虽然提出过一些闪光的思想,如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但基本上还是一种有待于具体化和实践检验的“原则设想”。因此,不能总是停留在“原则设想”的水平上,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必须有新的大发展。

     过去,我们注重批判私有制条件下的“无偿劳动”,但未想到在公有制条件下会出现大量的“无效劳动”。后者实际比前者更落后。因为“无偿劳动”毕竟还创造财富和价值,只是被少数人占有了,而“无效劳动”却不创造任何财富和价值,不能给任何人带来利益。如何既解决“无偿劳动”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又解决“无效劳动”问题,提高经济效率,是社会主义面临的双重课题。而后者显然是一个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不解决“无效劳动”问题,只能是普遍贫穷,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经济占到国民经济的99%以上,以公有制为标准,似乎比我们今天更像社会主义。然而那时,我国却处于国弱民穷状态。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党和国家调整了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发展,适当降低了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比重。这些措施,在某些人看来,不啻是削弱社会主义。但是,从实现社会主义的目的或价值目标来看,情况恰恰相反,它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得到了绝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拥护,实质上离社会主义近了。这些措施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牢牢把握生产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坚持社会主义的目的,调整和改变实现社会主义的手段。这应该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当然,衡量标准还得靠实践。例如,当前世界自来水务中,公有企业占比在90%以上,美国是91.4%。我国自来水务中,公有企业占比在60%多,外资企业占比约10%,其余由私营企业与上市企业占有。最近,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亊件把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推到风口浪尖。出现国有企业负责掌控自来水务的呼声,也在情理之中。

.公有制为主体”不必要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

(一)不必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

人们常说我们要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种说法实际上坚持了所有制决定经济基础的观点。这是斯大林的观点——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而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基础,从而所有制是经济基础的基础与核心。这显然与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力决定经济基础——背道而驰。应该是经济基础决定所有制。如果坚持经济基础决定所有制的观点,因为生产力决定经济基础,而经济基础又决定所有制,那么,必定是生产力决定所有制。因而,只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釆取何种所有制形式是为生产力所决定的,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是不存在的(当然,为了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国有制为主导)。这样也好理解,当前我国为什么非公经济已占GDP的65%,而且比例还在进一步加大,这实属正常现象。社会主义的关键,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不是所有制,而是分配方式。

问题还在于,为了维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即使企业亏损也要投入,产品积压也要生产。在这种形势下,导致企业有了钱,有了贷款,或吃喝挥霍,或搞投机炒房地产,炒股票,不想还、也根本还不了债。这样拖下去,银行无法改革,也商业化不了;财政包袱越背越重;而企业效益却越来越低;税收越来越少。为支付利息,每年还必须发票子;银行存款又是人们的储蓄,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银行也得垮台。因此,应当抛弃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原则,认为公有制不过是一种手段。

瑞典社会民主党得出的结论是生产资料必须私有化,这种私有化是以职工持股和小股民持股与大股东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特征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以鼓励私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财富分配必须社会化,由政府和工会来掌管,就是说由政府(在工会监督下)通过税收把一部分企业利润分配给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别,建设福利型国家。这样一种认识成为他们的新的施政纲领,一九三二年再次上台时,大得人心,既得到了工人和其它劳动人民的拥护,又得到了资本家的拥护,竟连续执政四十四年!短暂在野后又重新执政,把瑞典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富裕、最公正、最廉洁、最稳定的国家。

什么叫社会主义呢?现在许多人认为,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邓小平曾把社会主义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里也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义的标准有三条:一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二是消灭剥削;三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根据现实情况,我国短时期内还无法做到消灭剥削现象,笔者以为第二条应改为,“二是民主、法治”。无论是邓小平原意,还是我们的意见,都没把“公有制的主体”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主要原则。因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通过其它办法也能达到上述三条标准,而且生产力发展更快,就业率更髙,社会更加和谐,我们何必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这个原则呢?

事实上,通过原苏联、东欧与我国等国家多年实践,已暴露出公有制(国有制+集体所有制)问题很多,效率低下,又不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社会所有制,所以我们不必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

(二)可以选择“混合制为主体”的原则。

这里混合制正是实现当年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社会所有制。

也许有人提出,坚持“混合制为主体”的原则,那么私有制还存在,而私有制是剥削的根源,这能是社会主义吗?北京大学晏智杰教授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一定是剥削的根源,只有对它的垄断或滥用才会带来剥削。小生产者乃至私营企业主凭借生产资料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如果对工人支付了同工人劳动贡献相应的报酬,他们手中的私有资本就不是剥削的条件。相反,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如果生产资料被某些人转化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就能成为占有社会或别人生产成果的条件。

如今我国非公有经济已突破半壁江山。我国当前现实情况是,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例已经超过65%,而且还在继续扩大,近几年平均每年以一个百分点增加。尽管现有非公有制经济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不占优势,然而,若干年后,不久将来如果还是以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就要出现占优势情况。因为非公有经济生产效率比公有经济生产效率明显地高,以较少的资产创造出较多的产值;而资本天性是由生产效率低的领域向生产效率高的领域流动。这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些发展的实践也证明了,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而要选择“混合制为主体”的原则。

有人认为,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才能做到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才能做到防止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笔者认为,如果坚持国有制经济为主导的原则,当然也可以做到“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且只要政府政策对头,同样可以“防止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事实上,当今北欧、西欧一些国家乃至日本等国,目前他们的基尼系数不是比我国低得多吗?

也许还有人提出,混合制经济中是否必要坚持国有控股企业为主体呢?笔者认为,尽管国有控股企业也是混合制中一成员,然而没有必要坚持国有控股企业为混合制经济的主体。

因为国有股那部分同样存在产权虚置的问题,这部分比例过大势必影响经济效率。那么,国有控股企业究竟占有混合制经济中多大比例,也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

因而,“公有制为主体”不必要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可以把“混合制为主体”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64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

 

参考文献

1.陈金松:《和谐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

2. 陈金松:《经济学价值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9年8月;

3.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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