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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要与国际接轨

发布时间: 2015-02-27


      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科技成果应用速度加快,各国纷纷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不同,各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存在较大差异,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的评价也因政策目标、评价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指标和方法。

  国外较少使用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概念,普遍采用知识扩散、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概念。与科技成果转化强调“成果的应用”相比,知识扩散和技术转移更侧重于知识和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政策的重点聚焦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以及财政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如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通过《拜杜法案》《史迪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等明确大学、国家实验室等的技术转移义务,并通过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授权、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经费保障等促进大学和国家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日本与欧盟成员国等也都发布了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政策。

  国际上没有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在评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不是依靠某个单一的指标,而是通过综合化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经合组织(OECD)2013年发布的《公共研究商业化:新趋势与对策》,对部分国家的公共研究商业化成效进行了评价及国际比较,评价内容包括产业界对学术界的资助与合作、知识商业化的潜力、公共研究成果在企业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知识转移渠道等四个方面,采用的评价指标包括委托研发、衍生公司、人员流动等。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知识转移提出七个测度指标,包括研发合作协议数、披露发明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技术许可数、许可收入数、新建企业数。

  对于专利等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的转移应用,一些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尝试开展了调查评价,而专利的许可和转让也成为国际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的重要指标。日本特许厅通过问卷形式开展的专利实施情况调查中,把专利转移率和利用率作为核心指标,“转移”指专利的许可和转让,“利用”包括自行实施以及许可、转让。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知识转移测度指标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除专利外,还包括版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

  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我国科技创新政策的重点,国家在鼓励技术交易、推进产学研合作、激励知识产权运用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重要进展,我国在国际通行可比的技术转移相关指标测度上某些指标已居于领先。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8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调查,回收的35674件问卷表明,60.6%的发明专利通过自行实施或许可、转让得以实施,而日本2009年发布相同指标的专利利用率为52%。OECD评价报告中用大学研发经费中来自企业的经费比例反映大学通过研究商业化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该指标中国2012年为33.4%,远高于德国(14%,2009年)、加拿大(8%,2011年)、美国(6%,2009年)等国家。OECD报告中也对企业专利引用大学专利的比例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中国(12%)高于加拿大(9%)、美国(8%)、英国(7%),仅略低于澳大利亚(13%)。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评价缺乏系统性考虑,除我国技术市场管理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持续开展了三十年的统计外,对国外通行的其他指标,我国没有开展相应的统计调查,因而也未能主动开展国际比较研究。国内经常被引用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在引用时既未注明出处,也未界定统计对象或标注数据来源,不但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甚至在国外没有类似统计的情况下得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于发达国家的错误结论。

  为全面客观地认识和评价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第一,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在评价中充分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链条、多环节、以及转化主体和转化形式多样化等特点。第二,在具体指标设计上充分考虑与国际指标的衔接和可比性,扩充相关监测指标,完善统计数据基础。第三,建立全面、综合的指标体系,充分利用技术市场、专利许可和转让等现有统计基础,把大学和科研机构横向合作收入、技术入股企业数、产学研合作基地数、人员交流人次等纳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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